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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定代表人?你做好功课了吗
发表时间:2020-07-19     阅读次数:     字体:【

当法定代表人?你做好功课了吗?

实践中,经常会有人被忽悠去当法定代表人。好朋友或者老板说:“好伙计,我要开家公司,赚大钱,你来当个法定代表人,不用管啥事,出了事情我和公司负责,你不会承担什么责任的,到时候好处少不了你的。”就有人想:“这活好呀,轻松有逼格,还能分口大钱。再加上我们这马里亚海沟一般深不见底的交情,不可能诓我,风险肯定小,怎么着也得答应呀!”然而,享有权利的同时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当法定代表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有一定的风险,建议做好功课再考虑当法定代表人。接下来的连载就带大家了解一下法定代表人。

一、什么是法定代表人?

要了解法定代表人,首先需要了解法人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所以法人就是一个组织,是抽象意义上的“人”,在实践中要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来代表法人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这个代表就是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可见,如果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由公司来承担,法定代表人不对第三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这并不代表法定代表人就是免责的,担任法定代表人仍需要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即公司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甲在某期货有限公司任职期间,超出公司经营范围对外宣称可受理委托理财业务,且承诺在保底的情况下可获得固定月息3%-6%的高额回报。2011年5月,甲利用其负责人的身份以单位的名义,与乙签订了《客户资金委托理财合作协议书》,后该协议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法院判令该期货公司返还乙258万元并支付利息;后该期货公司以甲明知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对外宣称可以办理理财业务,与案外人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甲存在过错为由将甲起诉至法院,法院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判决期货公司可以向甲追偿上述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往往是公司高管,如果没有尽到忠实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就有权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

2006年1月,甲乙二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丁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2009年6月起,丙被聘任为丁公司的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后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丙陆续收取了公司各种款项123.9万元,但未交给丁公司。2014年1月,原告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认为丙在担任丁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期间收取了各种款项123.9万元属实,扣除相关款项后,尚有77万元余属于丁公司的款项被丙占用。被告丙擅自占用原告丁公司的财产,损害了丁公司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偿付实际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会被限制高消费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当公司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付款义务时,法定代表人虽然不会被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是极有可能被法院采取限制出境以及限制高消费措施,对生活与工作还是有非常大的影响的。例如我们代理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初期虽然法院支持我方要求对方支付租金的诉请。但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由于对方公司股东之间存在分歧,企业处于停业状态,一直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后来,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对方法定代表人实施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年后对方迫于压力,出面与我方协商,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因此,对于当法人作为债务人时,债权人要摒弃那种“公司欠债很难要回”的观点,当案件胜诉后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被法院采取限制出境以及限制高消费措施时,往往债务人很有可能“出现”履行自己的债务。因此,债权人应当积极主动收集证据,及时采取诉讼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4)在破产清算案件中,由于法定代表人对于企业的经营状况往往起着决定作用,破产法特别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的清算义务,对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意识提出了更高要求。法定代表人应当积极配合破产管理人的清算工作,不应对于法院和管理人的联系置之不理,对于债权人、管理人的询问应当如实说明,不得虚假陈述,应妥善保管企业财务账册和资料,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①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法定代表人负有清算义务,应当配合法院及破产管理人的清算工作。

《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u 妥善保管其占有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u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u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u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u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法定代表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11月14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三款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法定代表人若不配合清算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或者法定代表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及时履行破产申请义务,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无法清算的,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并将因此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若管理人未主张上述赔偿,个别债权人也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上述诉讼。

汇鑫源公司对大丰公司享有2000余万元债权,因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汇鑫源公司向法院申请对大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在清算过程中,由于大丰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不配合清算工作,公司财务账册、文件资料、有关人员均下落不明,无法完成清算,法院裁定终结了大丰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后汇鑫源公司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定代表人杨某及公司股东许某对公司1800万元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支持了汇鑫源公司诉请。

③法定代表人不当处分企业财产并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所涉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债务人财产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主张上述责任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某法院于2017年9月14日受理天维公司破产清算,后天维公司管理人发现,2017年3月28日,天维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将天维公司名下20余万元存款分两次转给第三方天宇公司。天维公司管理人就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天宇公司应当返还20余万元,王某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行为无效,应就天宇公司不能返还部分向天维公司管理人承担陪产管责任。

法定代表人不得擅自离开住所地,否则将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

《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人民法院决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四川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清算,周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未经法院许可擅自离开破产重整企业住所地,被法院决定拘留15日。

法定代表人在破产清算终结后任职资格受到限制,三年内禁止担任企业“董监高”。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于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在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前,往往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法定代表人已经被法院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在企业破产清算终结后,企业现有资产已经全部处置完毕,工商及税务办理注销手续,企业的法律主体资格已经消灭。但对于解除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往往造成限制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措施一直持续下去,给相关人员生活消费带来不便。

三、担任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主要与单位犯罪有关。有人统计,现行刑法中有多达153个涉及单位犯罪的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例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明知某公司通过P2P网贷平台非法向公众吸收存款,仍在该公司成立至2015年10月12日期间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将个人简历、名下房产等信息发布在该公司网站上向投资人宣传该公司实力。后法院判决林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因此,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往往会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果在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就会与公司一起被判处刑罚。当然,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对于单位犯罪毫不知情,公司实施的犯罪并不在法定代表人的分工之内,法定代表人也尽到了相应的义务,那法定代表人就不能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就要求法定代表人要知法懂法,尽忠职守,对于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事项,法定代表人应当明确提出异议,并必须记载于会议记录中,以避免相关的法律风险。

甲为乙的弟弟,乙注册了六家公司,有两家安排甲担任法定代表人,但是实际控制经营人仍然是乙。后该六家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检察院起诉,甲证明自己只是帮乙打工的,并不参与公司的决策等事务,公司其他人员也证明了乙才是六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最终,检察机关仅起诉了乙和相关公司。

四、 担任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

法律除了规定法定代表人须承担上述民事、刑事责任外,还规定了法定代表人在下述特定情形下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1)法定代表人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等材料的,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法人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其法定代表人可能会被限制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3)此外,在一些特殊行业,法律也对法定代表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药品管理法》在第十一章“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多达10种法定代表人须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行政处罚的种类更是从没收违法收入、罚款、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吊销执业证书直至拘留

作者简介:

吴佳栋,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南京医科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法律从业过程中始终专注于诉讼领域,具有专业理论知识和实务能力,深谙刑事诉讼和合同纠纷的司法裁判规则,办理百余起诉讼案件。

周吉,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青岛大学。执业至今处理过各类民事诉讼案件,包括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投资借款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等。能将理论与实务相结合,保证案件的顺利办理,维护当事人最大的合法权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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