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类案检索意见”)于2020年7月31日起开始试行。在总结全国法院有益探索经验的基础上,该意见进一步完善了类案检索机制,围绕类案的界定,类案强制检索的适用情形、检索平台、检索范围和顺序等方面进行了细致规定,为实现同案同判、加强法院判决的公信力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新规解读
一、人民法院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情形:
类案检索意见第二条: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三)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四)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类案检索意见规定了4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情形,在上述情形中,法院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应审慎裁判,通过类案检索可以为裁判提供较为清晰的依据。此外,类案检索也可以为审判委员会、院庭长决策提供参考。
二、类案检索数据的来源:
类案检索意见第三条: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
常见的检索网站包括裁判文书网、法信、Alpha、无讼等,各有优势。通过以上专业检索平台,可以较大程度确保案例检索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但特别注意,当事人进行案例检索时应慎用百度检索的案例。因百度数据来源不一,检索的结果可能与实际判决南辕北辙。
三、类案检索的范围及顺序
类案检索意见第四条: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
类案检索意见将类案检索范围分为三个层次:
1.强拘束力的案例,即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意见沿用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及《<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对检索到的指导性案例,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应当参照作出裁判。
2.较强拘束力的案例,即最高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此类案例由于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级关系及审判监督指导关系,往往会成为法官审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3.弱拘束力案件,即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此种案件代表了上一级法院及本院对类似案件的裁判意见,受审级制度及本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等因素影响,此类案件一般成为裁判案件的参考依据。
四、诉讼参与人提交类案检索报告与法官回应
类案检索意见第九条: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
类案检索意见赋予了诉讼参与人主动进行类案检索的动能,为法院审慎裁判提供依据。具体体现在:1.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诉讼参与人均可提交类案检索报告;2.提交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时,人民法院应在本案裁判文书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以增加裁判的可接受性,提交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方式回应。
律师提示
类案检索为律师代理案件,提交法律意见,提供了新的工作方法。代理律师可以积极、主动研究类案裁判思路,通过三层级进行检索分析,最终形成类案检索报告。在案件委托前、委托后、结案后,代理律师制作类案检索报告可有不同的侧重。
① 在与客户洽谈委托合作时,以特定案件裁判思路白皮书或大数据报告的形式将类案检索报告提供给客户,让客户对类似案件有直观了解。
例如律师接洽涉嫌开设赌场罪案的委托人,可对本地域范围内近三年审理法院及上级法院的开设赌场罪案例进行检索分析,并制作检索报告,让客户对于刑期的分布、适用缓刑的占比、二审改判的可能性有直观的了解,增强客户信任度。
②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律师可按层级进行案例检索,找到相类似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上级法院案例、本院生效裁判案例,并制作书面案例检索报告提交至法院,帮助法官及时、清楚了解同类案件的裁判思路,增加己方胜诉可能,从而维护已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③ 在案件承办结束后,若裁判结果不如预期,律师可制作类案检索报告以确定相类似案件的裁判尺度,是否与本案裁判结果接近,并以此向客户进行释明法院裁判结果的合理性。若法律适用及法院说理与本案相差较远,可将类案检索报告作为案件二审时的重要参考。此外,还可以特定案件裁判思路白皮书或大数据报告的名义向客户提供检索报告及相关法律风险防范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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