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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读之知识产权犯罪
发表时间:2021-02-20     阅读次数:     字体:【

《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读之知识产权犯罪

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我国自97年《刑法》后就未作过修订,而伴随当前经济态势的发展,知识产权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和重要性愈发突显出来。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得到了极大的提高,然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也在不断涌现,并出现了诸多新的问题,亟待更加完善的立法予以规制。

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的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共有八个条文,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一)》根据实践需要,与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商标法等衔接,进一步完善了条文规定,对除了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以外的其他七个条文都作了较大程度的修改,另外还增加了商业间谍罪。

一、调整入罪标准,完善有关犯罪门槛规定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调整了部分知识产权犯罪的入罪标准,降低了入罪“门槛”。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一,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损失”修改为“情节”。《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新增或修改了犯罪行为方式。《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原《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以盗窃、胁迫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贿赂、欺诈、电子侵入”三种不正当手段;并将第(三)项中“违反约定”修改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此外,还在本条第而款中增加了“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披露的商业秘密行为;此处修改,吸纳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细化了行为方式,不仅扩大了保护范围,也加深了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衔接,同时落实了《中美经贸协议》中有关商业秘密的约定,充分体现了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

(二) 侵犯商标权犯罪

第一,新增服务商标,扩大保护范围。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新增“服务”商标,将服务商标的保护上升到与商品商标同样重要的地位,不仅与《商标法》相互衔接,满足了服务商标权益保护的需要,也为刑事司法实践中审理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提供明确的条文依据。

第二,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量刑的“销售金额数额”标准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情节”的模式。其一,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立案标准由“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其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更高法定刑罚的情形,由“销售金额数额巨大”,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三)侵犯著作权罪

第一,增加保护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原《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进一步扩大了本罪的客体范围。

第二,充分考虑了信息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罪的新的变化,新增了作品种类和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方式。原《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在侵犯著作权的侵权方式上只规定了“复制发行”,主要针对的是实体作品的盗版出版行为,而此次修正案新增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不仅加强了对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治,更与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53条相对应,加大了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强化了对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三,在作品的种类上,突破作品类型法定原则。早在此前,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已经修改了兜底条款,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修改后的条文突破了作品类型法定原则,形成了开放性的格局,因此,此次修正案将“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删除,统一为了“视听作品”,并增加了“美术作品”,扩大了保护的作品范围。此外,还增加了对著作权邻接权中的表演者权利的保护,以及明确了“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情形。

第四,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量刑的“违法所得数额”标准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情节”的模式。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样,本罪也修改了定罪量刑标准,增加了“情节”的规定,这一修改一方面考虑到了数额在实践中不易认定的实际情形,增加“情节”规定后,能够将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数额、损失数额等囊括在内,另一方面,实现了侵犯知识产权类罪名中罪状表述上的统一,有了相对一致的入罪标准,罪名之间的衔接和平衡更加合理。

二、增设商业间谍罪

为加大打击为境外利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弥补对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不足,《刑法修正案(十一)》“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为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列入刑法分则条款。在中美贸易战的背景之下,将这种行为纳入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制范围,促进企业正当竞争,对于规范商业秘密保护、促进企业正当竞争、推动国内外交易环境规范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以及保护企业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三、修改部分罪名的刑罚设置,适当提高量刑幅度

(一)取消管制、拘役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所有修改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罪名中,均删除了管制、拘役的主刑,包括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的商业间谍罪在内,都由有期徒刑作为主刑量刑起点

(二)提高最高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最高刑期从七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最高刑期从三年有期徒刑提高至五年有期徒刑

结语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正案总体上加重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体现了国家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决心,彰显了我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态度在全社会鼓励创新、尊重知识产权整体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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