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要债不积极,法人两行泪”
【引言】
古希腊有一句法谚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设立诉讼时效和期间制度,其目的就是为了唤醒那些“权利上沉眠的人”,并督促其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拥有权利却疏于维护的人,法律仍然保障他们的诉权,却让他们丧失了胜诉权,这既是对权利人的警醒,也是对法律秩序与权威的维护。
就企业角度而言,法人之间大额的资金往来,常常碍于各种理由,债权方未能及时主张权利,从而造成自身权利遭受不必要的侵害。那么,如何避免成为一个“权利沉睡者”,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权利?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17日,被告一B公司以被告二C公司、被告三D公司、被告四E公司、被告五F公司以及被告六G公司为共同保证人与原告A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B公司向A公司借款1500万元,借款利率为36%,借款期限自2012年8月17日至2021年9月15日。基于这份《借款协议》,2012年8月17日,A公司又分别与C公司、D公司、E公司、F公司、G公司五被告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五被告就B公司的债务向A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0年7月27日,A公司以B公司剩余1000万元尚未偿还为由,将六被告共同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偿还借款,并要求C公司、D公司、E公司、F公司、G公司就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我们作为被告一B公司、被告三D公司、被告五F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出本案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均已经过,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2021年5月21日,原告向法院请求撤回起诉。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律师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
一是原告A公司对被告一B公司基于《借款协议》提出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二是原告A公司基于《保证合同》对C公司、D公司、E公司、F公司、G公司五被告提出要求其就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保证期间?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其实是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关于这一点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诉讼时效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民事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后如果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事由,将会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值得关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称《民法总则》)实施后,延长了原来两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将其改为了三年,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颁布后,也保持着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第二个方面是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民法总则》和《民法典》对知道的内容还增加了一个“义务人”,即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侵害自身权利时计算,例如将钱款出借给素未谋面不知姓名的网友,对方逾期未还,这种情形下诉讼时效应当自知晓债务人具体身份时起算,但通常来说,在大部分民间借贷关系中,债务人都是相对明确的。
而如何去认定此处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就本案的民间借贷纠纷来说,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为30天,自2012年8月17日至2012年9月15日。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计算两年。
如果借款协议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则债权人有权随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并要求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则以下几种情形:
(1)债权人给予债务人还款合理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2)经债权人催告后债务人表示立即履行实际并未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催告次日起计算;
(3)双方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拒绝次日起计算;
(5)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6)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三个方面是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事由。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如因(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障碍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并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则有如下几种情形:(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权利人因特殊情况未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权利,期间经过后,由法院决定是否对此期间进行延长的制度。这一制度的适用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第一,最长二十年的诉讼时效保护期间已经经过;第二,有合理正当的特殊事由存在;第三,权利人须向法院提出时效延长申请。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问题。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本案中,各保证人与A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后两年。而根据当年的担保法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据此,代理人提出了保证期间经过应免除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代理意见。
关于保证责任和保证期间,也有几点要提请注意:
第一,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但须明白,如果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则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在此情形下,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就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若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变更后的履行期限影响。
第二,关于连带保证责任证承担。债权人如果没有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若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称《担保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保证人之间也相互有追偿权,如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其他保证人可以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即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三,关于债权人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民法典》要求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请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而未对债权人“请求”的方式做详细规定,通常情况下,只要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保证人,即可产生主张责任的法律效果。以非对话方式向对方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要完成“作出”和“到达”两个环节,并于“到达”时该意思表示生效。“到达”的含义是指意思表示已进入对方的支配范围,并处于对方具有知悉可能性的状态下,但并不要求对方实际知悉。
但是,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在保证期间内请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若债权人在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保证人之前撤诉的,将不产生主张保证责任的法律效果,债权人将因此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担保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因此,出于权利保护的角度考虑,若债权人想要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应当在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保证人后再撤回。
第四,同一债务有多个保证人的,债权人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并不当然会对其他保证人发生效力。《担保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债权人以其已经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为由,主张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他保证人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债权人如果只对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其效力并不当然及于其他连带保证人,因此,为了避免部分连带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保证债权人利益实现,债权人在起诉时应当将所有连带保证人共同起诉。
【律师提示】
1.企业之间,尤其是一些长期合作的企业之间,债权方或者碍于情面,或者为求继续合作的机会,或者基于诚实信任,对于企业应收账款未予足够重视,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及时主张债权,从而导致自身权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害,为此,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对账,以财务审计等名义核对、确认与债务公司的往来账款,并及时主张自身的权利。
2.企业应当了解诉讼时效期间,在知道自身债权遭受侵害后,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提起诉讼,或者对债务人进行催告,向其主张债权,要求对方履行债务,通过采取必要手段进行诉讼时效中断。企业若超过诉讼时效再提起诉讼,一旦对方提出抗辩,将不可避免地丧失胜诉权。
3.企业作为被告人在收到法院的开庭材料后应及时核对相关材料,查清相关事实,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