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
一、工伤(受伤、职业病)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适用于1-10级伤残,如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未缴纳的,由单位赔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序号 | 伤残等级 | 伤残补助金 |
1 | 1级 | 27*本人工资 |
2 | 2级 | 25*本人工资 |
3 | 3级 | 23*本人工资 |
4 | 4级 | 21*本人工资 |
5 | 5级 | 18*本人工资 |
6 | 6级 | 16*本人工资 |
7 | 7级 | 13*本人工资 |
8 | 8级 | 11*本人工资 |
9 | 9级 | 9*本人工资 |
10 | 10级 | 7*本人工资 |
注意点:
(1)、《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上述以及伤残津贴所指的本人工资是指事故伤害之时或被诊断被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排除非正常工作低收入情况);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人员平均工资,江苏省2020年职工平均工资为63830元/年。
2、伤残津贴(适用于1-6级伤残,7-10级伤残没有伤残津贴,另5-6级的伤残津贴仅在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发放,如单位安排了工作则不予发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标准如下:
序号 | 伤残等级 | 伤残津贴 | 赔付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 |
1 | 1级 | 90%*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2 | 2级 | 85%*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3 | 3级 | 80%*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4 | 4级 | 75%*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5 | 5级 | 70%*本人工资 | 如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支付 |
6 | 6级 | 60%*本人工资 | 如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支付 |
注意点:
(1)、伤残津贴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5-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又发生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计发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放。
3、一次医疗补助金(适用于5-10级伤残,且员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如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缴纳由单位支付。)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标准如下:
工伤级别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万元) | 20 | 16 | 12 | 8 | 5 | 3 |
距退休年限 | 标准 | 五级(单位:万元) | 六级(单位:万元) | 七级(单位:万元) | 八级(单位:万元) | 九级(单位:万元) | 十级(单位:万元) |
|
不足五年的 | 80% | 16 | 12.8 | 9.6 | 6.4 | 4 | 2.4 |
不足四年的 | 60% | 12 | 9.6 | 7.2 | 4.8 | 3 | 1.8 |
不足三年的 | 40% | 8 | 6.4 | 4.8 | 3.2 | 2 | 1.2 |
不足二年的 | 20% | 4 | 3.2 | 2.4 | 1.6 | 1 | 0.6 |
不足一年 | 10% | 2 | 1.6 | 1.2 | 0.8 | 0.5 | 0.3 |
退休 | 无 | 0 | 0 | 0 | 0 | 0 | 0 |
注意点:
(1)、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2)、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适用于5-10级伤残,且员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标准如下:
工伤级别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支付)(单位:万元) | 9.5 | 8.5 | 4.5 | 3.5 | 2.5 | 1.5 |
距退休年限 | 标准 | 五级(单位:万元) | 六级(单位:万元) | 七级(单位:万元) | 八级(单位:万元) | 九级(单位:万元) | 十级(单位:万元) |
不足五年的 | 80% | 7.6 | 6.8 | 3.6 | 2.8 | 2 | 1.2 |
不足四年的 | 60% | 5.7 | 5.1 | 2.7 | 2.1 | 1.5 | 0.9 |
不足三年的 | 40% | 3.8 | 3.4 | 1.8 | 1.4 | 1 | 0.6 |
不足二年的 | 20% | 1.9 | 1.7 | 0.9 | 0.7 | 0.5 | 0.3 |
不足一年 | 10% | 0.95 | 0.85 | 0.45 | 0.35 | 0.25 | 0.15 |
退休 |
| 0 | 0 | 0 | 0 | 0 | 0 |
注意点: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停工留薪期工资(单位支付)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意点:
(1)、停工留薪适用于不能评级的工伤、1-10级伤残,包括工伤发生之日至死亡日期间的工资)
(2)、月工资标准没有具体规定,但实践中一般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6、护理费(停工留薪期由单位支付,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鉴定确认护理依赖后由工伤保险支付。)
(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可以派人护理,也可以支付护理费请人护理。如果职工家可属护理的,以参照当地护工标准支付。
(2)、鉴定后护理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自理情况 | 完全不能自理 | 大部分不能自理 | 部分不能自理 |
护理费用(每月)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
7、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参保人员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如诉讼、劳动仲裁,苏州地区伙食补助费一般为50元/天。
8、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9、工伤康复费用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0、辅助器具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11、工伤复发费用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
1、丧葬补助金(如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如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无论有多少个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能大于死亡职工生前工资,即死者本人工资×40%(配偶)+死者本人工资×30%×N(供养人数)+死者本人工资×30%×1×110%(如果有孤寡老人或者孤儿)。
职工生前工资是指单位实际发放工资,而工伤保险基金推定为员工社保申报基数为实际发放工资,以此来计算相关的抚恤金。
如果死者本身是没有缴纳社保的,就不存在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问题,也就不存在差额的问题了,全部由用人单位按死亡职工的实际工资进行核算。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8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