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9日,某建筑设计研究院与某包装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该合同约定由某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建筑设计,设计费总金额为92.3万元。后因某包装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设计费,某建筑设计研究院遂委托我们律师团队追索欠付的设计费余款。
本案中,某建筑设计研究院所在地位于苏州市姑苏区,某包装发展有限公司及工程地点某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均位于宿迁市洋河新区。
我们在综合考量各种案件影响因素后,因双方未约定管辖法院,决定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管辖中的合同履行地来明确管辖法院;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某建筑设计研究院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最终本案由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促成双方调解,成功地为委托人追索到了设计费余款。
法律评析
一、法律检索
司法实践中,对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究竟是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还是适用一般合同纠纷管辖规定也并无定论。
第一种观点: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018年6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即持该种观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虽然上述规定内容在2020年12月31日因《民法典》的出台而被废止,但并不影响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引用该观点,譬如,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21)苏0508民初9327号《民事裁定书》中就载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包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本案属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种观点:应当适用一般合同纠纷管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辖32号《民事裁定书》中载明:南通源诚公司主张与南京中核公司存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请求判令南京中核公司支付设计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都属于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案由,但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裁定认为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缺乏法律依据。上述协议管辖的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有效。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移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二、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又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我们认为,从上述法律条文中不难看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但《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亦未明确设计合同与施工合同之间的关系。
但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作为第三级案由,其项下还包含9个第四级案由,其中,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属第四级案由,前者并非包含在后者中。因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当适用一般合同纠纷管辖规定。
结语
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仅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作了明确规定,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不包含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而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管辖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