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防御成功案例解析:律师实战策略与典型判例
案例一
当事人P某(原审原告)因前夫J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112万余元赠与W某(原审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W某全额返还赠与款项,W某未上诉但随后向中院申请再审,主张只需返还50%即56万余元。再审过程中,程序上,我方强调再审程序的特殊性,指出W某未依法先行上诉而直接申请再审,违反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而后论证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实体上,我方坚持原审判决对赠与款项性质的认定正确,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进一步举证证明J某作为第三人对原审判决无异议,强化判决的正当性。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我方观点,认定W某未上诉直接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定程序;确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W某的再审申请。
在再审案件中,程序抗辩往往比实体抗辩更有效。本案通过精准抓住对方程序瑕疵,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并巧妙运用第三人的表态,J某"服从原判"的陈述成为支撑我方主张的有力佐证。诉讼实践中,律师要特别注意区分再审与上诉的程序差异,善用《民事诉讼法》再审条件进行防御。
案例二
当事人Y某(原审原告),其作为债权人X某的法定继承人,依据S某(再审申请人)出具的110万元借条向其主张债权,获法院判决支持。S某对判决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主要质疑50万元借款的是否实际交付(或归还)及是否存在高利转贷情形。
我方在证据效力方面,强调S某多次出具承诺书、借条的法律效力,其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书面证据。并进一步论证,S某向案外人H某支付的50万元与本案借款的关联性问题。另阐明举证责任规则,主张S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江苏高院作出再审民事裁定:认定S某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确认原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适当;裁定驳回S某的再审申请
律师要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归于对方当事人。同时,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应当重点审查债权凭证的连续性和一致性,并善用举证责任规则维护当事人权益。
案例三
当事人W某(原审被告)针对Y某主张的"协助抽逃出资"应承担连带责任进行抗辩。案件争议点包括:W某是否实际担任公司监事并参与抽逃出资行为?W某银行账户异常转账是否构成协助抽逃出资?原审程序是否违法?
原审过程中,我方通过申请司法鉴定确认《借款合同》及转账凭证签字非W某本人所为,并举证证明W某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账户操作系他人冒用,从而推翻“公司监事”的身份认定。另,分析银行流水时间线,证明1300万元转账系案外人单方操作,强调W某未实际接收或使用涉案资金,指出W某既无主观故意,亦未实施具体行为。
江苏高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Y某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法院全面采纳我方主张,确认W某不构成协助抽逃出资,认定原审程序合法,举证期限无瑕疵;驳回Y某全部再审请求,维持原判关于W某不承担责任的认定。
律师精准把握此类案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区分形式关联与实质参与。此外,本案也凸显了身份证、银行卡被他人使用的法律风险;提醒公民要注意个人信息保护,以及公司治理应时刻注意合规;公司工作人员需警惕“被登记”为高管的潜在责任风险。
结语
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重新审理的程序。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鉴于该程序的特殊性,对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应严格把握,否则可能导致申请再审权利的滥用,有违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和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