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札记|从团队近期三个刑事不起诉案例看精细化辩护的司法实践
【案例一】
X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X某通过剪断并抽出的方式多次非法取得网络电缆线。根据X某的入职时间及证人证言,可以推断其犯罪意图是在同案犯舒某提出盗窃电缆的建议后形成的,因此X某在犯罪中扮演从犯角色,并且具备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此外,我们对相关区域的盗窃不起诉案例进行了检索,并选取了具有参考价值的案例,随后提交了补充辩护意见书。在该意见书中,我们提出了新的辩护思路,指出案发地点实际上是X某的工作场所,并结合证人证言,将X某的行为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作为公司员工非法占有电缆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行为,但因数额不足,未达到职务侵占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二是X某盗窃另一公司电缆的行为,同样因数额未达到盗窃罪的定罪标准。
检察机关认为,X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明确,证据确凿充分,构成盗窃罪。同时,X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案例二】
H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H某向被害人W某虚构了“身后有小鬼”等不存在的事实,并通过“解咒”“开运”等手段骗取W某48000元。我们接受家属委托后,搜集了相关区域的取保候审案例,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向某公安分局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在取保候审期间,我们与当事人沟通,并以H某名义提交了《退赃申请书》,获得了被害人W某的谅解,并由W某出具了《谅解书》。我们向当事人展示了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事实、在案证据情况以及辩护方案等。此外,我们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本案的法律意见书,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分析H某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犯罪行为,并对案涉关键术语进行了解读,同时对公安机关认定的获利金额提出质疑。通过与当事人H某沟通案情,并结合对封建迷信诈骗案、诈骗案件不起诉决定的检索、分析、总结,我们提出了补充辩护意见。随后,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件取得新的进展。
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认定H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三】
F某通过拍摄某广场地块施工视频,并以此为要挟,向被害单位索要钱财。后被害单位通知公安机关将F某抓获。我们接受F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委托后,通过阅卷,重点标注了同案犯供述中的矛盾点,并梳理了F某作案的时间线,同时明确了被害单位对被举报工程“没有质量问题”的回应。另外,我们通过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参考案例,使用“举报违法行为”、“语言威胁”等关键词,得出对信访人不宜轻易作犯罪处理的结论。随后,我们提交了法律意见书,提出了F某具有未遂、从犯、坦白等量刑情节。
F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F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最终,检察机关认为,F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未遂、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因此不需要判处刑罚。
【办案总结】
我们团队对法律动态保持高度敏感性,密切关注最新的司法解释和相关案例,确保我们的辩护策略与法律规定、司法案例保持同步。同时,对证据链进行了精细的分析,确保每一环节都经得起推敲,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始终认为:刑法并非简单的“惩罚工具”,而是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最后防线”;每一个当事人都应得到“审慎的对待”,无论他们曾经犯下何种错误,都应有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通过专业的辩护,我们能够使法律的执行更具温情,更加人性化,让法律不再是冷冰冰的条文,而是充满人文关怀的正义之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