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解读之书证提出命令制度
诉讼实践中,书证作为较为重要的一类民事诉讼证据,往往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诸如建设工程领域中的施工企业、环境侵权领域中的被侵权人作为弱势的一方,在相关诉讼中,很多关键证据都被强势方控制,这既限制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也严重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障和实体公证的实现。
为此,2015年《民诉法解释》第112条对于“书证提出命令”制度作原则性规定,新《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民诉法解释的基础上,对“书证提出命令”制度进行细化和完善,对申请条件、审查程序、书证提出义务范围以及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法律后果进行规定。本文笔者就“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变化作简要解读。
一、有关“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新规解读
1. 明确申请“书证提出命令”的条件。
此前,“书证提出命令”申请理由成立尚无标准可言,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本次新规定对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进行了延伸,明确了申请书证提出命令的条件:
1、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
2、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向法院书面申请;
3、提出时间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此规定也明确了申请人对申请书证提出命令的初步举证责任。
2. 明确“书证提出命令”的审查程序、审查标准。
审查程序上,新规定第四十六条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可对审查内容提交证据、进行辩论,给予当事人抗辩的权利。
审查标准上,新规定第四十六条将其规定为实质性审查而非形式审查。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符合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形式,还要对申请书载明的内容进行是否满足必要性等进行实质性审查。
审查结论应当正式,体现法律的严肃性。申请成立的,法院应当出具书面裁定,即便申请不成立,也应当通知申请人。
3. 补充、完善了“书证提出命令”的客体范围。
新规定第四十七条对于应当提交书证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是对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完善和补充。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的第(四)项账簿、记账原始凭证。在商事诉讼中,在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时,往往涉及公司账簿的举证。根据上述规定,诉讼代理人可以充分运用“书证提出命令”达到自己的证明目的,而作为商事主体的公司一定要具备规范的公司财务制度,避免因财务制度不规范而导致公司人格否认,进而使得股东利益受损。
4. 确立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法律后果。
新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九十五条规定了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法律后果。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或者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采取毁灭等方式致使书证不能使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审查认定该书证证明的内容为真实。
需要注意的是,新规定仅仅规定了对上述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在证据法上的法律后果;实施上述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当事人还将面临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5. 将“书证提出命令”扩大到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新规定第九十九条还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纳入“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扩大了“书证提出命令”的客体范围,扩展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对于促进案件事实查明和实现裁判结果客观公正,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二、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条文修改汇总
新证据规定 |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
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
第四十八条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
第九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
第九十九条本规定对证据保全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询问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存储在电子计算机等电子介质中的视听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
(未完待续)
作者简介:
吴佳栋,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南京医科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法律从业过程中始终专注于诉讼领域,具有专业理论知识和实务能力,深谙刑事诉讼和合同纠纷的司法裁判规则,办理百余起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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