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与法律风险防范之行贿类犯罪最新政策法规解读
【引言】
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以下称《意见》)。该《意见》要求有关部门坚决查处行贿行为以及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行为,并强调,纪委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既要严肃惩治行贿,还要充分保障涉案人员以及企业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的合法经营。
2022年4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编写时注重围绕《意见》明确的查办行贿犯罪重点任务,体现党中央关于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提炼监察、检察履职工作经验和案例指导意义,旨在复制推广各地有价值的查处、打击行贿犯罪做法,以及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经验,提高案例的针对性、典型性、指导性,增强典型案例的政策指引和案例引领作用。
在此背景下,我们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行贿罪在定罪量刑方面做一对比梳理,同时将刑事法律规定与该《意见》要求重点查处的行为行为进行比较,以便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意见》要求。
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定罪量刑对比表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行贿罪 |
量刑 | 数额 | 量刑 | 数额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并处罚金 | 6万≤行贿数额<200万 2万≤行贿数额<6万+特定情形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并处罚金 | 3万≤行贿数额<100万 1万≤行贿数额<3万+特定情形 |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200万≤行贿数额<1000万 100万≤行贿数额<200万+特定情形 | 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100万≤行贿数额<500万 50万≤行贿数额<100万+特定情形 |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行贿数额≥500万 250万≤行贿数额<500万+特定情形 |
上述“特定情形”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以下称《贪污贿赂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
二、(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定罪量刑对比表
(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单位行贿罪 |
量刑 | 数额 | 量刑 | 数额 |
罚金 | 行贿数额≥20万 | 罚金 | 行贿数额≥20万 10万≤行贿数额<20万+特定情形 |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款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三、《意见》明确了查处行贿行为的五个重点
(一)《意见》重点查处的行贿行为与现有刑事法律相关规定的对比
《意见》通过总结近年来查处的相关行贿案件情况,明确了查处行贿行为的五个重点。我们将这五个重点查处的行贿行为与《贪污贿赂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特定行贿情形进行对比,如下表所示:
序号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七条第二款 | 《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2021年9月) |
1 |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 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 |
2 |
|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
3 | / | 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
4 |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 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 |
5 | / | 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行为。 |
不难看出,与2016年的《贪污贿赂解释》相比,此次《意见》查处的行贿行为在行为主体、行为方式以及行贿范围上产生了一些变化。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
第一,将重点查处的领域进行了延伸、扩大,从组织人事、执纪执法、财政金融、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到国家重要工作、重要工程、重大项目活动均为重点查处领域;
需要注意的是,2022年4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中,就分别涉及教育项目招标投标、环保领域、国企(收购)领域、医疗药品领域、市政公司建设项目。
第二,从行贿主体的角度明确了重点,明确强调了加强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查处。虽然《贪污贿赂解释》的第七条第二款的第(三)项也规定了行贿人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行贿行为将其作为定罪量刑的特定情形,但这并非从行贿主体进行的区分;
第三,要求严肃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行为,《贪污贿赂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只对被行贿人的人数做了规定,“向三人以上行贿的”构成行贿犯罪的特定情形,《意见》除此之外,还要求重点查处多次行贿和巨额行贿行为,这是由于在一些领域内巨额行贿、多次行贿的现象十分突出突出,对政治生态、法治环境、营商环境和市场规则等破坏较大,必须予以严肃查处;
第四,强调了对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行为进行重点查处。这既是落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也是顺应广大市场主体呼声、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重要举措。
【结语】
面对当前依然严峻的反腐斗争形势,《意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这对于企业而言,无疑也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只有从源头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遏制,才能有效规避风险,而企业合规就是构建起一套事先防范化的合规管理体系,帮助企业精准预测存在于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各种法律风险,并对该风险点进行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