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规办案期限汇总表
2018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通过并施行。为推动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2021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法”)施行。
为了加强对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监察官合法权益,推进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建设,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以下简称“监察官法”)通过,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监察法规中有关办案期限的法条进行汇总如下。
监察法规相关期限办案期限汇总表 |
名 称 | 期 限 | 法 条 |
对监察对象谈话,给予警示、批评、教育 | 书面说明:15个工作日内 | 《条例》第72条 |
委托谈话:15个工作日内 |
对监察对象采取留置措施 | 24小时内通知单位和家属 | 《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条例》第98条、 《条例》第101条、 《条例》第103条 |
一般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月 |
发生安全事故,24小时内逐级上报 |
冻结监察对象财产 | 一般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 《监察法》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108、 111条 |
续冻期限:不得超6个月 |
与案件无关:3日内解除 |
调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原件 | 与案件无关:3日内退还 | 《条例》第124条 |
查封、扣押涉案财物涉案款项后处置 | 涉案款项:15日内存入专用账户 | 《条例》第130条 |
涉案物品:30日内移交财物保管部门 |
查封、扣押涉案财物和文件 | 与案件无关:3日内解除 | 《监察法》第二十五条 、《条例》第134条 |
技术调查 | 批准决定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可以延长,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 《监察法第》二十八条 |
接到抓获被通缉人员的通知 | 抓获后24小时内交接,至迟不超3日 | 《条例》第160条 |
限制被调查人员出境 | 一般期限:不超过3个月 | 《条例》第164条 |
延长期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
接到查获被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边控对象的通知 | 接到查获通知后24小时内到口岸移交 | 《条例》第165条 |
监督检查部门函询 | 被函询人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 | 《条例》第174条 |
接到实名检举控告 | 15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情况 | 《条例》第175条 |
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 |
监察机关进行调查 | 未留置:立案后1年内 | 《条例》第185条 |
解除留置:解除留置后1年内+可延长六个月 |
延长:不超过6个月 |
审理 | 一般情况:1个月内 | 《条例》第194条 |
经审批可适当延长 |
作出处分决定 | 送达:作出处分决定书后1个月 | 《条例》第203条 |
执行 | 一般情况:处分后1个月内 |
特殊情况:经批准不超过6个月 |
撤 销 案 件 | 一般情况:7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备案 | 《条例》第206条 |
指定或交办案件 | 一般情况:调查期限到期7个工作日前报上级审查 |
特殊情况:调查期限到期10个工作日前报上级审查 |
追 缴 责令退赔 | 处置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执行完毕 | 《条例》第209条 |
复 审 复 核 | 申请复审:收到之日起1个月内 | 《监察法》第四十九条 、《条例》第210条 |
复审决定:受理后1个月内 |
申请复核: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 |
复核决定:受理后2个月内 |
从宽处罚 | 上级监委15个工作日内批复 | 《条例》第213条 |
补充侦查 | 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 《监察法》第四十七条 |
移 送 起 诉 | 正式移送10日前预告移送 | 《条例》第220条 《条例》第221条 |
正式移送20日前送交商请指定管辖函 |
不起诉决定的复议 | 收到不起诉决定书30日内提请 | 《条例》第230条 |
外逃等 | 监察对象出逃、失踪、出走;涉案财产被转移至境外,24小时内层报至国家监察委员会国际合作局 | 《条例》第240条 |
离任从业限制 | 监察人员离任后3年内 | 《条例》第269条、《监察官法》第49条 |
申诉 | 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 《监察法》第六十条 |
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 |
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
提请检察院向法院申请没收违法所得 | 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 | 《监察法》第四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