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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规办案期限汇总表-吴佳栋律师
发表时间:2022-05-01     阅读次数:     字体:【

监察法规办案期限汇总表

2018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通过并施行。为推动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2021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法”)施行。

为了加强对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监察官合法权益,推进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建设,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以下简称“监察官法”)通过,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监察法规中有关办案期限的法条进行汇总如下。

监察法规相关期限办案期限汇总表

名 称

期 限

法 条

对监察对象谈话,给予警示、批评、教育

书面说明:15个工作日内

《条例》第72条

委托谈话:15个工作日内

对监察对象采取留置措施

24小时内通知单位和家属

《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条例》第98条

《条例》第101条

《条例》第103条

一般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月

发生安全事故,24小时内逐级上报

冻结监察对象财产

一般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监察法》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108、

111条

续冻期限:不得超6个月

与案件无关:3日内解除

调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原件

与案件无关:3日内退还

《条例》第124条

查封、扣押涉案财物涉案款项后处置

涉案款项:15日内存入专用账户

《条例》第130条

涉案物品:30日内移交财物保管部门

查封、扣押涉案财物和文件

与案件无关:3日内解除

《监察法》第二十五条

、《条例》第134条

技术调查

批准决定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可以延长,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监察法第》二十八条

接到抓获被通缉人员的通知

抓获后24小时内交接,至迟不超3日

《条例》第160条

限制被调查人员出境

一般期限:不超过3个月

《条例》第164条

延长期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接到查获被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边控对象的通知

接到查获通知后24小时内到口岸移交

《条例》第165条

监督检查部门函询

被函询人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

《条例》第174条

接到实名检举控告

15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情况

《条例》第175条

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

监察机关进行调查

未留置:立案后1年内

《条例》第185条

解除留置:解除留置后1年内+可延长六个月

延长:不超过6个月

审理

一般情况:1个月内

《条例》第194条

经审批可适当延长

作出处分决定

送达:作出处分决定书后1个月

《条例》第203条

执行

一般情况:处分后1个月内

特殊情况:经批准不超过6个月

撤 销

案 件

一般情况:7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备案

《条例》第206条

指定或交办案件

一般情况:调查期限到期7个工作日前报上级审查

特殊情况:调查期限到期10个工作日前报上级审查

追 缴

责令退赔

处置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执行完毕

《条例》第209条

复 审

复 核

申请复审:收到之日起1个月内

《监察法》第四十九条

、《条例》第210条

复审决定:受理后1个月内

申请复核: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

复核决定:受理后2个月内

从宽处罚

上级监委15个工作日内批复

《条例》第213条

补充侦查

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监察法》第四十七条

移 送

起 诉

正式移送10日前预告移送

《条例》第220条

《条例》第221条

正式移送20日前送交商请指定管辖函

不起诉决定的复议

收到不起诉决定书30日内提请

《条例》第230条

外逃等

监察对象出逃、失踪、出走;涉案财产被转移至境外,24小时内层报至国家监察委员会国际合作局

《条例》第240条

离任从业限制

监察人员离任后3年内

《条例》第269条、《监察官法》第49条

申诉

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监察法》第六十条

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

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提请检察院向法院申请没收违法所得

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

《监察法》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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