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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法律风险之股东资格认定纠纷-吴佳栋律师
发表时间:2022-05-01     阅读次数:     字体:【

股权代持法律风险之股东资格认定纠纷

【引言】

股权代持,亦称委托持股。在商事活动中,隐名股东委托代持股现象普遍存在,而在公司对外发生债务或发生股权让与担保等侵害实际股东权益的情形下,隐名股东显名的诉求就显得异常突出,极易引发股东资格认定纠纷。

股东资格认定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8.【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隐名股东显名条件分析】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实际出资人显名争议发生后如何处理,而九民纪要第28条对此问题进行了扩张解释,即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也应确认其显名要求。其中包含三层意思:

首先,将公司过半数其他股东知道实际出资情况且不反对行使股东权利,拟制为公司之意思表示。因为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的确认,是公司对其与实际出资人关系的确认,其他过半数股东认可形成公司意志,是确认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的关键。

其次,在公司与实际出资人关系框架下来理解股东资格认定。该实际出资人已经实际出资,且已成为公司运作的组织部分,如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管理等,既履行了股东义务,又已被认可作为公司成员参与公司活动,前者是义务履行后者是权利行使,意味着股东资格已经实质获得。

最后,其他股东于显名纠纷发生时再拒绝认可,并不代表公司意志,不能成为否定实际出资人显名诉请的理由。即便现时不同意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也是对该既有股东资格的否定,也应遵循公司组织程序进行除名,但此系实施新的民事法律行为改变旧之法律关系“已获得之股东资格”。

【苏州地区股东资格认定纠纷相关裁判观点】

隐名股东要求显名化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826日作出的(2020)苏0582民初7225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宝利威公司持有的被告渝农商行9%的股权实际由原告曹剑楚出资,故原告曹剑楚要求确认其案涉股权的实际所有人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曹剑楚的第二项诉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4条第3款的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实际出资人若要实现隐名股东显名化,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本案中被告渝农商行的三名股东即攀华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江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华尔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均同意实际出资人即原告曹剑楚将被告宝利威公司持有的案涉股份变更至其名下,同意的股东人数已超过其他股东半数,已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故原告曹剑楚要求被告宝利威公司将其持有的被告渝农商行9%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渝农商行提及的自然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需经相关行政机关审批的问题,由原告曹剑楚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律师建议】

作为公司股东,除了因为股东的人合性因素导致不便真身出现的情形下,建议尽可能避免代持股份。

即便作为隐名股东,也应当签署尽可能完备的委托持股协议,以便在涉诉争议时,就双方之间的内部关系提供有力的事实依据。在合同条款的设定上,建议就名义股东可能从事的违背实际出资人利益的各种行为,逐一设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条款,以便在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时,通过内部关系实现必要救济,或者形成一定的威慑。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第2.1条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拟挂牌公司或拟上市公司的股东存在股权代持情况的,应及时清理,还原真实的股权情况,并由隐名股东、名义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出具承诺,表明股权代持问题已完全解决,否则将对公司挂牌、上市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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