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教您识别非法“私募基金”
酝酿已久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终于在2023年7月3日公布,并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规体系,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截至2023年5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2万家,管理基金数量15.3万只,管理基金规模21万亿元左右。私募基金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以及服务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
一、什么是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主要投资类型包括私募证券、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其他基金四大类。
私募基金有如下特点:
1、国家对私募基金的管理属于备案制非审批制,投资风险较高。
所谓备案制就是无论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是对外发行的私募基金,只要按照规定提供材料且材料齐全就能备案成功,门槛较低,而审批制就是指政府严格把控,会对重点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比如是否能取得金融牌照(开办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的资格)我国就是采取的审批制。因此私募基金投资是具有高风险性的。
2、私募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也就是说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人根本就无法申购私募基金。如果您不满足上述条件但是买到了“私募基金”或者是购买私募基金时销售方没有要求你提供合格投资者相关证明的,那么你大概率买到的是非正规的“私募基金”,风险巨大。
3、不得承诺保本、保底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4、不得向不特定主体公开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二、非法“私募基金”常见“套路”
1、拥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资格,但是发行的产品未经备案。
该套路具有一定的迷惑性,销售机构向受骗者展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信息,告知受骗者该基金管理方是有“资质”的,但是所销售的产品未经过备案,不符合法律规定。
2、承诺保本、高收益。
当在购买私募基金时看到销售人员有承诺保本、高收益的宣传话术,基本可以避而远之了,此种情况下无论基金产品和基金管理人是否备案,他们已经在违规操作,购买这样的基金产品有较大风险。
3、拼单、团购
用拆分、转让私募产品的方式向不符合投资私募基金条件的投资者发行或销售私募基金份额。如果有人向你兜售私募产品的基金份额,而且销售的方式是基金份额转让合同之类的,那么你要注意了,这种情况就是属于拆分、转让私募产品,要么是原投资人不再看好该私募产品找不到接盘侠,只能通过拆分转让回本了,要么是基金产品根本不真实,销售方正在进行集资诈骗或者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违法犯罪活动。
4、通过公共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私募投资产品是不能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或者发售的,一旦其向不特定主体公开推荐就已经属于违规产品。
三、非法“私募基金”常见犯罪类型
2019年5月10日,在公安部举行的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情况发布会上,特别指出了私募基金领域突出的经济犯罪有四类:
第一,“私募基金”的幌子,实际上是从事着非法集资活动。
第二,突破私募基金行业最重要的合格投资者底线,采取公开宣传的方式,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第三,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基金运作,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者操纵成立空壳公司转移侵吞基金资产和投资人募集款,实施合同诈骗,挪用资金或者职务侵占等犯罪。
第四,私募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犯罪。
可见,涉及私募基金领域的犯罪主要集中在集资诈骗等金融犯罪中,为进一步厘清私募基金涉嫌的刑事犯罪类型,本文还以“私募基金”作为检索条件,通过alpha数据平台检索了近三年来的相关裁判文书。
截至2023年6月2日,共计检索到338份裁判文书,其中一审331份,二审6份,再审1份。
从私募基金涉嫌犯罪在刑法分则的章节分布来看,主要分布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其次是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再次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少量还涉嫌贪污和渎职犯罪。具体的罪名分布详见下图:(见事务所公众号)
从检索数据以上上述图标显示来看,私募基金案件罪名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主要罪名,案件数量为262件,占案件总数的77.5%左右,其次是集资诈骗罪,案件数量为27件,占比7.9%,第三是诈骗罪,案件数量为16件,占比4.7%,第四是合同诈骗罪,案件数量为3件,占比1.1%,最后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数量为3件,占比0.8%。
上述五个罪名便是目前私募基金领域从业人员和投资者的主要刑事和金融风险来源,其中对于高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虽同属于刑法第三章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但二者在所侵犯的法益、行为手段、主观目的等犯罪构成和刑罚裁量方面尚有较大差异,还需通过具体案件情况加以分析判断。
四、识别非法“私募基金”的常用方法
1、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官网(网址:https://gs.amac.org.cn/)查询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
2、经过登记备案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产品也不意味着一定就是正规的或者低风险的,要仔细研读合同条款、基金运作模式、相关权利、义务等。
3、有条件的投资者在购买投资产品时可以请律师进行风险把控。
五、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操作或者发现自己可能受骗上当应当如何维权
1、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2、一旦发现非法集资线索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3、保留好交易痕迹及相关证据,为发生纠纷时维权做好准备。
六、结语
总而言之,对于私募基金领域的投资者而言,在投入资金前需对选择的私募基金产品谨慎甄别,多多寻求和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避免遭受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对于私募机构和从业者而言,则要时刻敬畏法律的权威,遵守行业的规范,并建立起长效可行的合规和风险防控机制,如此,才能持续健康地发展下去。
作者简介:
刘淋松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长期深耕于公司治理、投融资、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领域。执业以来已经为数十家民营企业(包括上市公司)、政府部门提供过法律服务,广受好评。
汪前圆律师,江西理工大学硕士,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至今单独或协助团队承办了大量的民事、刑事诉讼案件,司法实践经验丰富;能将理论与实务相结合,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